
媒體:給孩子報班前,先上裁判文書網查一下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全民教育理念不斷提升,教育培訓行業發展如火如荼。然而,總有一些教育培訓機構在缺乏辦學資質與培訓能力的情況下搞虛假宣傳、夸大培訓效果,有的還在合同履行中隨意變更培訓內容甚至惡意違約,導致部分家長和學員的合法權益受損,不僅孩子沒有獲得更為優質的教育資源,家長為了維權更是費時費力。
截至今年8月,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已占去年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總數的76.2%。近3年來,該院受理的此類案件年同比增長均超過50%。近日,豐臺法院為此專門召開新聞發布會,提醒家長在選擇教育培訓機構時應注意審查該教育培訓機構的資質,還可以通過裁判文書公開網查詢該教育培訓機構涉訴情況,多方面了解該培訓機構的教學能力。
外教無資質事后難追查
“英語外教老師掐我脖子,還打我臉和后背。”閆小寶的母親得知孩子身體因何有了淤紅傷痕后,選擇報警。事后,閆小寶父親從幼兒園了解到該外教為烏克蘭人,沒有幼教資質,便向出入境管理局舉報。出入境管理局經調查追捕,卻發現該外教早已逃回烏克蘭。事后,閆小寶父親與該幼兒園協商處理此事,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因此訴至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法官主持調解,幼兒園認識到自己雇傭無資質英語外教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同閆小寶父母達成了調解協議:解除雙方的教育托管協議,一次性支付閆小寶和解金10萬元。
該案承辦法官指出,教育培訓機構應保證聘請的教師具有相關資質,并保障學員,尤其是無行為能力學員的人身財產安全,未能盡到應盡的管理、審查、保障義務時,將承擔相應責任。
據介紹,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北京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辦學標準(暫行)》等法規對教育培訓機構的開辦條件、設立申請、師資條件、監督管理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但實踐中,部分培訓機構未取得辦學許可證,就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在經營范圍中涵蓋技術培訓、教育咨詢等內容,通過這種打法律擦邊球的方式,逃避監管的同時向家長隱瞞資質缺陷。此外,部分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師”其實并沒有教學資質,而是由高校在校生、從事過教育相關工作的社會人員來擔任,甚至有些還冒充“名師”。
對于無資質情況下雙方簽署的教育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豐臺法院法官李蕊稱,根據我國合同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也就是說,如果教育培訓機構未取得辦學許可,則不具備辦學資質,可能會受到相關的行政處罰,但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法官提醒,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在許可范圍內進行招生,主動公開辦學資質、招生范圍,提高企業自律,營造健康積極的經營環境。對于家長而言,在為孩子選擇教育培訓機構時應保持理性,不盲目聽信培訓機構的宣傳,對培訓機構的教育效果保持合理期待,家長尤其要尊重孩子的天性和發展規律,不唯成績論,選擇真正適合孩子成長的培訓機構。在與教育培訓機構簽訂服務合同前,要仔細核實該教育培訓機構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了相關的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此外,還可以通過裁判文書公開網查詢該教育培訓機構的涉訴情況。